吉林省电采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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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文件 吉省价格[2012]260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采暖 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公司: 鉴于我省目前电力市场及居民采暖用电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12-2013采暖年度(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暂不做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按《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规定执行阶梯电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三、非居民电采暖用电按试行阶梯电价后的居民平均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0.5324元。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吉发改价格字[2004]426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10日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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