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源热泵电力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

利用地热能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用电

执行大工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价格〔2014〕325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支持利用地热能热泵技术的推广使用,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并商省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利用地热能(包括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企业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供暖、制冷期结束后可享受季节性用电暂停政策。

二、大工业电价执行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制,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

三、考虑到因实行大工业电价需缴纳基本电费,用电量少的用电单位可能会增加电费支出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减轻利用地热能热泵技术供暖、制冷企业用电负担的原则,允许用电单位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或一般工商业电价,但应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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