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采暖政策
吉林省物价局文件
吉省价格[2012]260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采暖
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公司:
鉴于我省目前电力市场及居民采暖用电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12-2013采暖年度(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暂不做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2013采暖年度,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取暖的居民用户,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峰谷时段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
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按《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规定执行阶梯电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执行峰谷时段电价。
三、非居民电采暖用电按试行阶梯电价后的居民平均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即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5424元,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0.5324元。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吉发改价格字[2004]426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10日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版权所有
大庆华氏电磁热泵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电话:0459#6125666 0459#6288889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606、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