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用电供暖电优惠政策
电价标准
1. 非居民和集中式居民电取暖的用户,取暖期从10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使用蓄能式电取暖设备的用户,在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实行峰谷分时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价格政策。
2. 分户式居民电取暖用户,全年用电均实行分时电价政策:21.:00到次日8.:00为低谷时段,电价执行0.30元/千瓦时。8:00到21:00为高峰时段,电价执行0.52元、千瓦时。峰谷电价含三峡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试行方法
1. 本着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用户自行到属地供电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就有关用电事项签订协议。
2. 蓄能式电取暖用户要单独计量,蓄能式和分户式居民电取暖用户均应安装或更换为分时电能计量装置。
3. 对使用其它取暖方式改用电取暖的用户了,应满足安全供电要求,并提供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供电的证明,到属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手续。
4. 电能表由省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组织选型,明确符合条件的生产厂家和型号,供用户选购,供电企业负责校验和更换。电能表产权,用户可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也可以不移交。电能表折旧年限结束后,对无偿移交的,供电企业负责更换,对末移交的由用户负责购置更换。
5. 分时电能表与普通电能表的价格差额由用户负担。旧普通电能表更换为分时电能表的按新普通电能表价格适当扣除。
其他规定
1. 欠缴电费的用户,必须补交全部欠费后,方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2. 电价标准,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时进行相应调整。
签订供用电合同
1. 客户“试行分时电价”,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供电企业应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2. 各供电企业在对客户执行分时电价更换分时电能表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修改原供用电合同有关条款。
3. 客户在享受“试行分时电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客户的“试行分时电价”政策。
a. 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末交清电费的客户。
b. 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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